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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台市殡葬车辆服务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本团体的名称是东台市殡葬车辆服务协会 

本会是全市殡葬车辆服务行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,具备法人资格,会长为其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条  本团体是由发起人单位、殡葬车辆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团体的宗旨: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,强化社会殡仪车辆服务管理,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市场秩序,坚持以民为本,为民服务宗旨,坚持“四个有利于”原则,即: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;有利于巩固和提升殡葬改革成果;有利于规范殡仪管理秩序;有利于协调平衡各方利益。充分发挥殡葬车辆服务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,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,变成协会的自觉行动,实现自我管理、自我约束、自我监督,形成政社互动的良好局面。  

 第四条 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台市民政局。

   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台市民政局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  本团体的住所是: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东里村(市殡仪馆内)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1、市殡葬车辆服务协会作为社会组织,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下,负责对全市社会殡葬服务车辆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。

2、充分发挥殡葬车辆服务协会的职能作用,严格规范社会殡仪车辆的服务管理。市殡葬车辆服务协会另行选址独立办公,并抽调专人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。

3、殡葬车辆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,各镇区殡葬车辆服务点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仪服务行业协调、自律工作,殡仪车辆服务区域由所在镇(区)协商划定。

4、殡仪车辆服务资格认定:车主填表申请,镇(区)初审,市殡葬车辆服务协会联合公安车管部门检验,合格后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。被认定符合服务资格的殡葬车辆,张贴殡葬车辆服务协会印制的二维码标识,以便在官方网站查询考核情况。二维码标识每年资格认定时更新一次。

5、各镇(区)殡仪车辆服务收费标准,由各镇区按行驶里程确定,报市协会备案。殡仪车服务费由各镇区相关部门统一收费,统一管理,统一考核,每季按考核细则考核后发放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6、加强执法力度,凡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要求的,根据情节和事实,对照章程要求取消其服务资格,退出殡葬服务领域。

7、今后,原则上各镇区不新增殡仪车。如需新增,须经所在镇区殡葬车辆服务协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,方可按申请程序办理。

8、建立殡葬车辆服务协会与民政主管部门及社事科联席会议制度,及时接受业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,定期召开例会,保证政府对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在协会得到及时落实。

9、承办东台市民政局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
 

 

第三章   
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的殡葬服务单位;热爱殡葬事业、从事殡葬服务工作的个人,自愿申请加入协会。

(三)殡葬车辆服务从业者申请加入本会的,同时提交殡葬专用车辆服务证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。
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团体会员入会由单位提出申请,主管部门同意;个人入会须本人申请,由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成为团体会员和会员。

(二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成为团体会员和会员,协会颁发会员证并登报公告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  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)

第十六条 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每1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八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   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)的33%

第二十一条 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     个人理事由镇(区、场)民政办人员担任。

(二)     热心殡葬服务事业,认真履行职责。

(三)     正直公道,严于律己。

第二十二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届 4年【最长不超过4年】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协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协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   66.6   %

第二十七条 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 50 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 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 

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 五 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理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列席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  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 (九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   第三十三条  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   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  监事(或监事会)

第三十四条  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    第三十五条 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六条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 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七条 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(二)捐赠; 
(三)政府资助; 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(五)利息; 
 
(
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   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条 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独立开设银行账户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 第四十五条 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   第四十六条 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七条 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四十八条 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 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 

第五十二条  本章程经20159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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